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購銷協議》,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按期提供一批大宗商品。
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受國際局勢影響,該大宗商品的價格發生劇烈波動,在一周內上漲超過50%。甲公司便將該批大宗商品轉賣給了第三方,乙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期間,甲公司主張其有證據證明《購銷協議》上加蓋的公章系偽造,案涉協議加蓋的公章與其在工商部門登記的公章并非同一印章,因此,《購銷協議》并非甲公司真實意思表示,并且其授權辦理這項業務的業務員涉嫌偽造印章一案已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乙公司:《購銷協議》是否有效?假公章,能否產生真效力?
發現律師事務所羅毅律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案例,對于蓋章行為效力的判斷標準,目前采用的是“認人不認章”的原則,即應當著重考察蓋章之人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來認定合同效力。
有代表權或者代理權的人即便加蓋的是假公章,也應認定其構成有權代表或者有權代理,合同有效。
實操指南:
1.簽訂合同時,應當重點核實對方當事人的身份,關注蓋章行為是否為有代表權或者代理權的人進行。
2.簽訂重要合同時,盡量采取面簽的方式簽訂,巧用拍照保存證據,并且應當要求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進行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