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A及小股東B、小股東C合資成立一家貿易公司,公司成立后,業務正常開展并平穩運行。
公司連續兩年未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約定向股東分配利潤。
大股東A是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并主管公司的主要財務,稱公司處于虧損狀態,達不到分紅條件。
小股東B、小股東C平時很少參與公司事務,且對公司財務信息一無所知,故認為大股東A存在惡意欺瞞,于是向公司提出查詢會計賬簿資料的請求。
問題:公司有權拒絕小股東B、小股東C的查賬權嗎?
發現律師事務所羅毅律師: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八條之規定,股東向公司申請查閱會計賬目資料是股東知情權的重要內容,一般情況下公司應當滿足。但是,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有權拒絕向股東提供查閱。
為避免因拒絕股東查賬權而引發敗訴法律糾紛,建議公司在實際操作中注意以下兩方面的問題:
一、公司應當舉證證明股東有不正當目的,該種情形主要包括:證明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的業務;股東為了向第三人通報得知的事實以獲取利益;在過去的三年內,股東曾通過查閱、復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報得知的事實以獲取利益等。
二、公司應當舉證證明股東查閱會計賬簿等材料可能會產生損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或危險,可結合股東的經營范圍、產品類型、銷售渠道、價格體系、競爭關系、技術信息、市場區域等多個因素進行分析。